前員工離職後用相同模式並用低廉成本產品來誘導其餘團隊成員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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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在員工就職前有簽立一份類似競業條款的合約(包含員工守則),內容是於離職後不得於本公司通路及各大區域販售同樣的產品,並不得與其他同事討論相關產品成本,也禁止在期間內將牌價告知客人等,但該員工離職後去批了低廉價格的產品,並以低成本的誘因引導本公司員工離職,以及在我們自行開發的通路上利用低成本的優勢打亂價格,請問是否能制約呢?
假若不能,是否能在未來讓員工簽立合約的時候制約,並且能簽立一份預防相同工作但成本誘因大而離職的合約書嗎?
那本公司因為是以經銷模式在經營,所有來應徵的統稱為業務或經銷商,但就目前的教學模式及銷售手法若一一被模仿,恐影響市場價格而打亂,所以想在這請問如何有效的預防此類人物。
1b79b52d用戶 發表於 2019/12/12 05:51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12 11:47
    回覆諮詢(2001)、最佳解答(151)、獲得感謝(647)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員工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須於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給予合理補償,否則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因此若您於該員工離職後未給付合理補償,則該員工並無履行競業禁止之義務,惟若該員工竊取貴司之客戶名單,則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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