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買的房產(登記於妻),丈夫借貸無力償還債權人有權處置?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37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3年前結婚時沒有特意註明財產制的類型,了解於法規上屬法定財產制。近期丈夫告知私下於民間車貸公司、銀行借貸金額達300-400萬台幣,已無力償還,要求我(妻)代為償還,否則丈夫無力償還後,債權人(民間車貸公司、銀行)可轉而執行公權力要求我(妻)名下的房產(實際上頭期款都是妻子用婚前的積蓄支付,但房產為婚後的日期登記購買,每個月各自拿出一半的費用用於支付房貸及日常開銷)。
為了擔心房屋被迫變賣以及年幼小孩身心影響,故選擇增貸(妻)用於償還丈夫的外來借貸。但偶後又有新增新的借貸已無能力承擔,對妻子及小孩的生活會造成影響,但目前還想給丈夫一個改善的機會但還是不太放心(太容易因為兄弟一句話就相信把錢給人了)。
問題:
1.於目前既有的婚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之下,若將目前的借貸都處理清償後,之後丈夫又私自自行個人名義借貸(妻子都不知情),若再出現無力償還的狀況,妻名下的房產是否仍有被債權人要求變賣用於清償的可能?
2.若1.為事實,是否需要申請婚姻財產制的變更才能保障妻子名下的房產之安全(對抗第三人?)?
f7660627用戶
發表於 2024/05/20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