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想扣押兩個月押金
其他 其他 398 次瀏覽1. 租了一間房,與房東簽署行政院住宅租賃契約,合約上提及租約1年,需繳2個月押金,但因與房東口頭(還是Line對話中)協調分2個月繳納押金,但後來實際只收了1個月押金 2. 於今年4月與房東提及需搬離原租賃地,需返鄉長期照顧長輩,並提前1個月前跟房東說明並約定在5月下旬點交,但約定日已到,房東沒空點交,並要求我們繳納第2個月的押金,於是查閱合約第十三條內容,條款提及終止合約需1個月前告知且賠償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故想與律師確認,這樣我們究竟是否需補齊第2個月押金給房東,或是可依據第十三條內容與房東說明僅需支付1個月押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