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遭到同事毆傷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497 次瀏覽
各位律師您好
約一年多前 本人的同事(以下簡稱A) 於上班期間
因工作上與另一外 動手毆打的同事(以下簡稱B)
產生不同 工作流程的分歧 產生口角 B同事 動手毆打A同事
後來 本公司之 稽核長 認定雙方都有動手
先以個人之 稽核室之名義 發了一個 雙方都有動手的公告
後公司 也發了一份公告 內容大意為 內部調查 為雙方都有動手
所以各記一支大過 後續如經 司法判決結果 再行平反
而當時 已接近年尾 記大過則直接影響 年終獎金 和加薪
一年多之後 經過司法程序之判決 (有判決書)
(後續B 也沒有上訴) 全案確定
(後續A 向B 做民事求償 尚在進行中)
判定 A 無罪
判定 B 傷害罪成立
疑問:
後來同事A 向公司反應 司法判決結果已出
請公司必須還一個公道 包含懲處 以及薪資獎金
(為清白之人平反 也是當時公司承諾)
(因年終加薪 影響的是 後一整年 整體的薪資 包含加班)
但稽核長 卻說 因為同事A 有做民事之求償
不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 必須二擇一 不能拿雙份
意思就是 不能同時做民事求償 然後又向公司索賠
所謂的 索賠 意思是 因為當時公司承諾 會為之平反
司法判決 還了清白 證明同事A 並沒有動手
公司當初的處分 就必須撤銷 影響的薪資獎金
和 由底薪去計算的 加班費 也必須一併算清
為什麼 同事A 因為被毆打 .. 花費了時間精力 金錢
打官司 最後勝訴了 卻要被要求 不能做民事求償?
這不是兩碼事嗎 ? 稽核長這樣的主張 是否有違法的疑慮?
而當初稽核室的 公告: 雙方都有動手
公司的公告 內部調查結果 事後通通被 司法判決打臉
這種未審先判 做懲處的 行為 是否也有違法之疑慮 ?
還有就是 同事B 在職期 已經10幾年
如因此等傷害成立 公司是否適用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款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種處理方式 是否有什麼其它疑慮 ? 謝謝
28ec410e用戶
發表於 2024/05/23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