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對方提告相關問題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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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日期:113年2月8日
二、當下情況:對方屁股著地,送醫後診斷為挫傷
三、是否報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是否保險:據所知,對方無保險,我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113年2月8日當晚,我騎乘機車回家路上,當時我是騎乘在機慢車優先道,為了閃避一台停在機慢車優先道上的汽車,因此繞出原行駛車道,當時對方正好騎乘腳踏車在車輛旁邊且穿著暗色系衣物,我不小心撞上對方的腳踏車(應是後輪處),對方倒地後說腰痛,後續便停車請警方來處理,也有叫救護車協助送醫,當下筆錄做完後我便前往醫院探望,當下對方說腰痛。之後對方也沒有要留院觀察的意思,我便協助叫計程車送對方回事故地點,並陪同牽對方腳踏車步行回住所。這部分旁邊商家的老闆娘應該可以作證。隔天我也帶著水果禮盒、藥布、藥膏前往探視,並告知後續有幫助可以聯絡我,也會請我方保險員協助理賠。
六、問題:事發至今已過將近半年,對方並無聯絡我方保險員進行和解,而是至警局說要提告,今日我去製作筆錄時警方說對方提出兩張診斷證明,其一是當天的挫傷,另一張是隔了約一個半月後開的胸部壓第12節壓迫性骨折。
以下是我的問題:
1. 關於第二張診斷證明與車禍之間的相關性如果到時需上法院審理,成立的可能性高嗎?
2. 由於我是第一次被告,心裡很緊張,若是需要出庭我有哪一些方式可以保全自身權益?如未認車禍律師等等方式,我是相當有意願與對方和解的。
以上問題麻煩專業人士提供協助了,非常感謝。
5ce7df80用戶
發表於 2024/07/12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