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告我傷害罪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398 次瀏覽
我和對方發生交易糾紛
對方不讓我離開 拖著我大腿 拉著我包包
我一直想掙脫 所以咬了對方拉我包包的手指
後來我打電話報警
對方要告我傷害罪

(警方建議)我告對方妨礙自由

已經有先做筆錄了 警方有提醒我對方三個部位挫傷
手指頭0.5公分撕裂傷

我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筆錄已經有先做了 
聽警察在聊天得知對方是轄區內很常有風波的人
我在對方的筆錄中被形容我做的很誇張(他們說我被糟蹋)

我想請問我沒有動手攻擊他(只有咬他拉我包包的手指)
其他挫傷我真的不知道怎麼驗出來的

我想請問我後續該怎麼辦
4fa177df用戶 發表於 2019/12/16 21:56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2/16 22:25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不知道是否有您與對方發生爭執當下的錄影紀錄,以及您與對方的民事糾紛內容為何?
    2.若係對方無理先妨害您離去之自由,則您或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作為您咬傷他手指不成傷害罪之理由。
    3.若您真僅以咬傷對方手指為破除對方妨害自由之手段,則其他非咬傷所致之傷害應非您咬合行為之傷害結果,而不應由您負責。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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