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3年的前同志伴侶要索討2人共同名下的房產及現金
債務糾紛 其他 237 次瀏覽跟前伴侶在一起的三年,我辭職陪他在對岸工作並照顧他所有生活以及協助他工作上報表,他每月匯我五萬~6萬不等金額,當初他說是給我的生活費。在一起一年後共同買房,頭期款我帳戶支出一小部份、尾款我支出一小部份、裝潢、家電、他的工會勞健保、他母親的孝親費、以及每次他回台的開銷跟外宿費用等,皆由我的帳戶支出(有匯款記錄)。現在分手3年了,他在2年前開始主張這些錢全是他暫時請我待為保管要歸還他當初所匯給我的費用,以及他主張房子當初是借名登記(沒有任何借名登記契約),要索討我的1/2產權。想請問一下,上法院我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