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預告日規定提離職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633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是保全,因目前的駐點未繼續跟公司續約將於12/31到期,公司有告知我其它駐點有缺人,但因為距離遙遠且交通工具也只有機車(我住桃園龍潭,其它的駐點在林口、新竹)所以我並未接受,之後去找了其它距離比較近的工作,新的公司告知我需於12/25日上班,我今天12/19將此事告知公司襄理說我將於12/24離職,他回我:「員工離職報告書備註第4點:員工未按規定離職或移交手續不全,除當月薪資暫不予核發外,並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後面又補了一句「正職人員離職應於15日前提出」 補充:我已經做1年多了 我找工作又不是每家都叫我去上班,我怎麼提前告知,而且我也不是無故離職,是因為他們合約到期然後安排給我的駐點太遠,我真的沒辦法去。 問題: 1、這樣公司有資格不給我薪水嗎? 2、上面寫的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我到底犯了什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