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預告日規定提離職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450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是保全,因目前的駐點未繼續跟公司續約將於12/31到期,公司有告知我其它駐點有缺人,但因為距離遙遠且交通工具也只有機車(我住桃園龍潭,其它的駐點在林口、新竹)所以我並未接受,之後去找了其它距離比較近的工作,新的公司告知我需於12/25日上班,我今天12/19將此事告知公司襄理說我將於12/24離職,他回我:「員工離職報告書備註第4點:員工未按規定離職或移交手續不全,除當月薪資暫不予核發外,並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後面又補了一句「正職人員離職應於15日前提出」
補充:我已經做1年多了
我找工作又不是每家都叫我去上班,我怎麼提前告知,而且我也不是無故離職,是因為他們合約到期然後安排給我的駐點太遠,我真的沒辦法去。
問題:
1、這樣公司有資格不給我薪水嗎?
2、上面寫的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我到底犯了什麼法?
f42c7f9c用戶 發表於 2019/12/19 20:55

2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20 09:55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
    1.依勞基法之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於二十日前預告雇主,而公司規定較勞基法寬鬆,因此公司之規定應有效,您最少應於離職前15日向雇主提出,建議您項新公司討論可否延後到職日。至於薪資方面,依勞資法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公司應不得不給您工資,若公司不給您工資,您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工資。
    2.公司所述「依法追究責任」,其意思應為若您離職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得依民法或刑法等法律對您提告,至於是否有理由,需視您的實際情況而定,因此公司才會說「依情節」。
    
    
                         
  • f42c7f9c用戶
    發表於 2019/12/20 09:59
    感謝回覆 另外新公司無法延後到職日,我25號直接去上班的話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20 11:56
    回覆諮詢(1923)、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如上所述,若您離職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例如交接不完整而導致公司受損),原公司可依民法或刑法等法律對您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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