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過程中對方無法提供賠償金額的部分單據,執意要那個金額。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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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14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當天有去醫院,當日離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現場被熱心路人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無號誌,對方直行、我方轉彎,為閃避我摔車,兩車無碰撞。
對方稱視線被一台汽車車尾遮蔽,未看見我,後來看了監視器又改口說我突然衝出來嚇到他,他為了不撞到我才選擇緊急煞車。
六、問題:
我方為肇事主因,對方次因。
12/19第一次調解,對方只給了車損兩萬多、醫療有強制險,確要我賠43000,他說其中包含全部損失,但無列舉其他單據。
談是說7成3成,我知道機車有折舊率,對方說折舊沒關係,無條件把精神賠償拉高,就是要43000。
92a08bf9用戶
發表於 2019/12/21 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