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跟伴侶交往時共同領養的狗,以我們家為照顧方,分手後狗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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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我的妹妹)與前男友當時因工作關係同居,而從她前男友的朋友那共同領養一隻狗1年多,之後因為男方離職所以分別般回共自家中居住,而這隻狗由女方帶回家中有家人照顧(主要照顧人為我和母親)5年多,之後年初時雙方因理念不同而和平分手並告知如果以後狗就麻煩我們照顧了,但有需要幫忙的還是可以找他;前陣子我們一家出國6天時請男方代為照顧,男方一直以覺得狗有不舒服要帶去看診要求女方帶狗過去找他,但因妹妹新交了男友,家母覺得這樣不好,故告知男方狗之後的回診由我們自行帶去即可不好這樣一直叨擾他,而男方則不願將狗歸還,且告知此狗是他朋友給的,所以理所因當是他的,我則用如要將狗帶走則要還我照顧成本費用(200元/天*200天/年*5年共20萬)逼男方歸還狗,因家人不願再跟男方有牽扯打算將狗讓男方顧養,所以私自告知男方只要給我10萬元且男方也給予10萬元,而我不願接受這樣的結果。
我有想要詢問:
1.我是否可以退還10萬元,並有權利主張寵物所有權歸我們家所有(可提供就醫、生活顧養等證據並且晶片登記在家妹身上),要求男方歸還,如不歸還那是否可以由我的立場提告侵占罪?
2.如不歸還那是否可以因男方在未溝通下直接扣留狗不還,導致我這幾日來精神方面痛苦,而提出精神賠償?
6bf3f918用戶
發表於 2024/12/29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