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公營人員而讓一般業者入屋檢查並被推銷是否構成詐欺和應對法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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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因大樓管理員曾經告知近期有消防檢查,某天有一般業者按電鈴告知「要檢查瓦斯」,但未說明他本身來自哪個單位,我也未詢問,我認為時間符合消防檢查而誤認公營人員讓一般業者入屋檢查,對方說明我的瓦斯管線生鏽需更換零件,當下報價2900新台幣,我覺得是工安問題需盡快解決並答應,設備零件換完有給交易明細與簽名,且明細內容有這位業者備註「經客戶同意,絕無推銷」,該名業者離去後,因其他鄰居也被按電鈴有所警惕來跟我告知此為詐騙手法,發生後先報警,當下警察認為正常交易無大礙而拒絕受理,不能接受警察不願接受民眾告訴而通報165詐騙電話,目前已由165詐騙客服警察成案並協助轉交管轄區派出所等待做筆錄。
事後確認:
事後我跟管理員確認消防檢查並不是當時的這位一般業者,此人如何進到公寓不得而知,且管理員會隨同檢查而非單純讓檢查人員直接與屋主見面。
另也通電我的公營瓦斯公司確認他們近期未配人來保養檢查維修,也口頭電話敘述更換零件可能為何?是否有安全疑慮與公營公司的報價。
從公營公司得到答覆:近期未派人來檢查、公營公司遠端確認我家設備並無大礙,報價600新台幣。
(確認我買貴此零件)
我在網路上看見此人因用類似手法而上過新聞,新聞畫面是警察協助調解兩方,我在民眾曾經的未打碼PO文影片發現與我遇到的業者相同(辨認長相、外貌特徵、痣位子等)
問題:
1.因明細上被對方備註「經客戶確認」與我的簽名,對方告知瓦斯檢查事由但未表態單位身分,我也未與對方確認身分,此事件是否難以構成詐欺?
2.如成立刑事訟訴明細證據對我不利,能否改為消費糾紛、高價暴利販售零件?
3.對方曾經與他人類似糾紛上新聞能否作為我方證據或參考?
4.在警局報案作筆錄,是否視為「提告」?
3218b56a用戶
發表於 2025/02/26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