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賃契約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39 次瀏覽
想請問律師 
我租屋時繳了兩個月的押金
契約是一年, 房東勾"不得"解約
但當時有談"若未住滿一年可退還押金一個月"
也有特別請房東特別註記在我的租賃契約上 
但房東的契約上沒有寫 (當時沒有想到要請房東也寫上去)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否具有效力?
我可以怎麼處理 才能拿回押金?
(因現在房東不願返還押金 他說那行字是我自己寫的...)

先感謝回覆!
0207ceaa用戶 發表於 2025/03/14 12:23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5/03/14 12:53
    回覆諮詢(21721)、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74)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租賃契約問題,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主張租約備註是房東寫的,並終止契約,要求返還押金
    2、如果月租金一個月超過一萬五千元,建議提供完整租約,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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