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判決的意思 請律師幫幫我 謝謝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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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所核發扣押薪資命令說明四扣押金額,應變更如本命令說明三所示,請查照。
二、因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認應酌留債務人,本院認應酌留債務人及、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人2人,110年生) 每月生活所必需新臺幣28,938元(計算式:19292+19292 ×1/2=28938),爰將說明一扣押,變更如本命令說明三
三、扣押金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 但如扣押三分之一後之可處分薪資餘額不足新臺幣28,938 元者,僅就超過新臺幣28,938元部分扣押。倘可處分薪資債權金額未超過28,938元者,請毋庸扣押。所謂可處分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但不包括債務人未具處分權限部分,例如薪資因第三人履行公法上義務須供扣繳之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稅費部分。所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等。
四、原扣押19,292元之標準,應依臺中市政府公告最近一年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1.2倍計算之數額調整(114 年公告金額為新臺幣16,077元,其1.2倍為新臺幣19,292 元)。
五、第三人如果不承認債務人就變更後扣押之薪資債權存在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辦理。
七、兼復債務人民事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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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04/01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