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駕駛車輛與被害人發生車禍,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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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1年4月29日4時30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被害者79年次送往醫院急救,到院前心跳停車,經救治後仍因傷重不治於111年5月3日死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被告有強制責任險200萬元賠給被害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被害人79年次因車禍事故導致意外死亡,被告駕駛自小客貨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至交岔路口,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片、視距良好,且該路段為柏油路段、無缺陷、亦無其他障礙物等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夜間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被告見狀閃避不及,遂接擊騎乘腳踏自行車之被害人,為肇事主因。被害人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腳踏自行車,於設有行車管制號至交岔路口,不當暫停於車道上,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次因
六、問題:
被害人母親58歲為具狀人,請求扶養費1,36萬9,008元及精神慰撫金150萬,對於被害人母親致不能享受天倫之樂,所受創傷,難以言喻,然後被告李子龍於始終態度消極,更讓原告母親飽受身心之煎熬。被害人育有一女,為105年出生,被害人死亡時,原告約為六歲,扶養費1,73萬8,895元及精神慰撫金150萬,被告人無悔意,甚至表示沒錢賠償「大不了就去坐牢」,迄今仍未其母及其女達成和解,被告態度輕慢。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等二人受有損失,至今未與和解,請求如起訴聲明,對方被告有請律師,也表示已脫產,將於4/23進行調解,被害人母親性格純樸不知如何請求被告者與其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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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04/22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