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 因債務糾紛引起持槍恐嚇及傷害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23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被告(男)與債務人(女)屬男女朋友關係,於114年1月23日0時約在某地碰面洽談(位於郵局前)債務問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本案車輛)到場。談論一段時間後無共識,債務人欲上車離去,原告認雙方尚未談妥,逐上前阻止,被告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本案車輛內取出槍枝一隻,做出上膛動作,再持槍指向原告。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後,又走向原告,欲將原告推開,(原告為防跌到將右手巴住車門上),使債務人上車,並關上車門,原告右手臂旋遭車門夾住,被告無視原告手臂被夾,直接開車,拖行數公尺,致右上肢多處鈍挫傷之傷害。

問題: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賠償金額問題
2.對於脫產行為預防
3.人身安全保障問題(三方都知道對方的住址)
819cf18d用戶 發表於 2025/05/07 10:2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5/05/07 11:41
    回覆諮詢(21626)、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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