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 因債務糾紛引起持槍恐嚇及傷害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23 次瀏覽事實經過: 被告(男)與債務人(女)屬男女朋友關係,於114年1月23日0時約在某地碰面洽談(位於郵局前)債務問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本案車輛)到場。談論一段時間後無共識,債務人欲上車離去,原告認雙方尚未談妥,逐上前阻止,被告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本案車輛內取出槍枝一隻,做出上膛動作,再持槍指向原告。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後,又走向原告,欲將原告推開,(原告為防跌到將右手巴住車門上),使債務人上車,並關上車門,原告右手臂旋遭車門夾住,被告無視原告手臂被夾,直接開車,拖行數公尺,致右上肢多處鈍挫傷之傷害。 問題: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賠償金額問題 2.對於脫產行為預防 3.人身安全保障問題(三方都知道對方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