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問題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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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網路打電話做詢問後寄這個電子合約書我有簽名了後續不要辦了可以嗎會有任何法律問題還是要付違約金嗎
我還沒開始辦也沒有通過
問題: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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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代辦契約書》
委託人:
林裕倉
(下稱甲方)
受託人: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向第三方辦理雙方約定之金融及借貸業務申請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後,俾便共同遵守:
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他法人、自然人。乙方亦與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乙方受委託事項僅為協助甲方申辦各項金融及借貸業務,甲方因委託乙方申辦上開業務而對第三方負擔 借款利息、債務等相關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對第三方清償債務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一、甲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元整內授權乙方依其提出之申請資料及條件,協助向金融機構(包含不限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郵局等),乙方於總額度內,並得視情況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其他法人(即除
一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包含不限於一般民間之融資公司等)、自然人(即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業者或依民
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所稱之自然人,包含不限於 商號、當鋪、代書、合夥、其他非法人團體、一般自然人、民間有資力之自然人等)
辦理各項金融及借貸申請業務或先向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申辦,再轉向金融機構辦理。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進行甲方相關之一切信用紀錄之徵信作業。
二、前項金額核准與否、實際核准款項、利率及具體撥款時間等,悉依第三方為準,乙方對此不負保證之責。
乙方受任期間: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至第三方交付貸款為止(如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者,指最末筆貸款之第三方交付貸款日)。但因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致本
契約簽訂後一年內仍無第三方承貸時,乙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款項核准撥付之日起1日內,應給付乙方核准貸款總金額之20%作為乙方報酬。核准機構或個人代償前貸或整合方案時,併列
上開核准總金額計算。(如拆分成數筆進行申辦者,按各筆核准貸款金額,分別計算)
二、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第三方交付核貸款項前,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终止本契約者,應於終止之日起1 日內,給付乙方八千元違約金。
三、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包含不限於甲方未誠實告知個人評估單上資訊/甲方失聯 2日或以上/甲方未於乙方限期內補正資料/甲方不於約定期日配合照會/甲方照會或對保時謊報重要資訊)致受任事項無法續行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並應給付乙方八千元違約金。
四、如有需甲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補正資料、提供資訊等),經乙方通知之日起1日內仍怠於為之,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甲方給付
八千元違約金。
五、甲方於第三方核貸通過後,倘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任何事由欲終止本契約、片面毀約或有拒不配合對保等協力義務者,甲方仍應給付乙方核准貸款
總金額之20%作為乙方報酬。
六、乙方如尚有支出其他必要費用者,甲方應與服務報酬併付之。所稱必要費用係指乙方處理受任事項時為甲方所支付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包含不限
於不動產抵押、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銀行開辦費等費用。
第肆條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企業、往來金融及貸款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了解其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且已知悉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及自由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將對權益之影響。
第伍條
一、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確認以口臺灣,
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甲方口不同意■同意乙方於受任期間內得為甲方代刻印章以為處理受任事項之用,且由乙方日後自行銷毀而毋庸另返還之。
三、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報酬或違約金皆係經甲方評估個人能力,深思熟慮出於自由意志而同意。倘甲方日後以支付本契約所約定之服務報酬或經乙方依本契約請求服務報酬或違約金而主張遭詐騙等情事,甲方應負刑事誣告、妨害名譽等罪責,倘因而致使乙方所屬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甲方同意以該帳戶被設定警示之總日數,每日20萬元為計算,作為賠償乙方所受損害之數額。
四、本契約係以電子數位方式交予甲方簽署,並亦以電子形式代替實體紙本提供甲方收執。
五、甲方口不同意■同意將本公司因本契約所應開立之發票均贈予特定公益體。
六、乙方將依甲方下開地址作為向甲方寄送文件或之送達地。如有變更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甲方怠於通之所生之一切損害,悉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亡、牛关村木壺事且,恋依氏法寺但法节辦理。
本契約係於甲方完全明瞭所約定之内容及其效力後,由甲方本於自由意志親自簽署如下:
甲方:
乙方: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林裕倉
統一編號:90845439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31樓
負責人:林御存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23143270
地址:雲林縣褒忠鄉有才村006鄰有才70號之8
很財道
公顧國
司問際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9日
案件編號:69472
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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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d67f65用戶
發表於 2025/05/29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