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不到五百安全帽 但在警察通知前已歸還,和解金三萬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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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過程陳述 (挑選較舊或低價安全帽臨時取用)
我的機車與徐先生及其女友機車皆停在相鄰附近
◎第 1 次:10 月 1 日上午 11 點 30 分
因騎車要載女友至捷運站搭車,臨時拿了隔壁機車上兩頂案安全帽中的 1 頂(小孩規格)給女
友戴(想說 10 分鐘而以馬上歸還),當時所騎機車從原車主(徐先生)前面經過,他剛好看到但
未制止(可能太突然)(徐先生事後說),馬上至派出所報案(調監視),我原馬上要歸還警察先生
就來電,機車就騎到派出所歸還並獲得原諒。
◎第 2 次 10 月 9 日上午 8 點 50 分 ( 關鍵性 )
同樣是要載女友至捷運站搭車,因放在宿舍的另 1 頂備用安全帽(有事先準備)忘了帶下來,
又臨時起意拿了較遠一點的女用安全帽(徐先生女友,不知是同一家人),事後因趕至學校上
課,機車就停在派出所附近機車停車格,忘了要事先歸還,下課後想到趕快騎回來歸還,此
時約下午 4 點歸還, 10 分鐘後派出所警察先生來電告知,要求在原地等他來處理,因車主
發現安全帽遺失從早上至下午這段時間,原車主男友(徐先生)已先報警並請警察調監視器發
現是之前同一人所為,我也事後才知道他們是同一住戶。
請問律師覺得是否需要拒絕和解,畢竟和解金太高
e8660ee8用戶
發表於 2025/10/24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