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既 偽造文書罪事宜詢問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735 次瀏覽
工作單位每年都會向政府機關申請計劃案,其中會有人事經費補助。
在人事經費補助上,核定金額是50萬/人,(其中單位須相對提撥10萬),在每年計畫案申請時,承辦人員會依據政府核定金額分配聘任人員的薪資標準。
一直以來工作單位皆未有訂定相關專案計畫人員到薪資進用和晉級標準(僅有不得低於其他專案補助標準的規定),故承辦人員以一定比例原則和年資,與同補助計畫經費的工作同仁協調其薪資配置,並送出相關申請資料,且經過各個層級核章後,再送至政府機關申請金費補助。
政府機關核定後,承辦人員再依核定金額,送人事室訂定每年的薪資聘約。
今日,因單位在政府補助金額計畫案件縮減,故開始要檢討相關人員聘任事宜。
針對本人承辦申請的計畫案,工作單位認定本人在申請計劃案送至政府機關申請時,僅以補助的總額來申請(即沒人50萬,申請4人,共200萬),在計劃申請過程中未有先報備說明程序及參照的依據(5年來一直皆未有此程序),故有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因而以此認定本人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項,違反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要求本人主動離職,並簽署放棄民刑事追究責任協議書。
說明:政府機關核定200萬(含年終)
承辦人依年資與比例原則與工作夥伴協調薪資配置部分,如下:
A:工作8年,月薪45000
B:工作4年,月薪38000
C:工作2年,月薪35000
D:工作8個月,月薪33000
請問依此狀況,本人真的有偽造文書邢責跟違反勞基法第12項第4條規定嗎?
c91e3483用戶
發表於 2019/12/27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