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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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準備考試的疑惑。
問題:
累積因果實常會以互不相識、互不相干的兩人,分別在飲用水裡下了不足以致命的毒藥量,而造成致命的結果發生,然而通常都是以罪疑唯輕得出分別殺人未遂的結果。著重討論的是客觀的事實。
如果題目改成今天兩人都只是不約而同的,只是想給被害人造成些許困擾,主觀上並不是想殺害被害人,也分別放入毒藥達到致死量,使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又該如何論?
8643c8e2用戶 發表於 2020/01/03 21:13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14 12:57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主觀上想傷害,客觀上為傷害行為,已經該當傷害罪。至於死亡的結果,要看是不是在行為人客觀可預見的範疇內,以及與傷害行為之間是否有特殊因果關連,分別論以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以上回答供您參考,不過還是要嘗試自己思考以及問學校老師對您自身學業會較有幫助。
    
    
                         
  • 8643c8e2用戶
    發表於 2020/01/14 19:35
    謝謝您撥冗回答,其實主要是我還很菜再加上沒人討論,非常感謝您。我自己想的是罪疑唯輕,可是又會遇到競合擇一重論,兩個原則不就互相打臉了?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15 20:17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最佳律師回答
    罪疑惟輕只有在事實不明朗的情況下有適用,您的題目已經預設了他主觀具有傷害故意,而不是無法確定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故意。另外競合中的從一重處斷,應該是想像競合的情況才有適用,而想像競合的前提是行為人的一個行為成立數個罪名,依您的題目有想像競合的情形,應該是故意傷害罪跟過失致死的競合,而不會跟殺人競合,因為有死亡結果不代表一定要成立殺人罪。所以也不會有您所認為的矛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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