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共享機車,因安全帽問題被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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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1/7晚上因約了看牙,快來不急了,故租借wemo 摩托車(共享機車),當時車座上放了兩頂安全帽,因為是共享機車,非屬特定使用者,且我已租借該機車,所以我把那兩頂安全帽掛到前面的勾子上,使用有wemo 標誌的安全帽,到目的地後於線上歸還機車就離開。

1/8 00:06 wemo 客服來電,當時我已睡著未接到,後續未再接到來電,故未特別再意。

1/30 19:29接到偵查隊來電,問我1/7晚上有沒有騎機車,車上有沒有安全帽,我回覆說有,警察說,對方現在告我侵佔他的安全帽。

1/30 19:50致電wemo客服詢問該車牌有沒有人反應遺失東西,客服回覆沒有,另詢問1/8 00:06晚上客服打給我的原因,客服告知因為當時警察接獲報案,向wemo 查詢,故致電給我。

1/30 21:00到還車現場看有無監視器,牙醫大樓一樓有監視器,但拍攝方向非對著停車位置。
1/30 21:45致電牙醫診所詢問牙醫診所內監視器保留時間,診所回應只保留5天。

問題:
共享機車非屬特定使用者,且當時我已經租借應有使用權,我未使用也未拿走那兩頂安全帽,請問這樣被告侵佔罪是否成立?

我是否有責任需舉證我真的沒有拿安全帽?

對於這種真的沒有拿他東西的案件該如何處理?
79f69230用戶 發表於 2020/01/30 22:26

7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22:28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請問究竟是什麼意思,是說你租到車的時候除了wemo的兩頂外還有另外兩頂嗎?
    
    
                         
  • 79f69230用戶
    發表於 2020/01/30 22:47
    對,當時除了車廂內兩頂wemo本身的安全帽外,車子坐墊上還有兩頂安全帽(不是wemo 的)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30 23:05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2件、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經驗)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壹、	本案回答:
    一、答辯方向是你沒有侵占之故意。
    二、舉證方法:(一)具狀聲請檢察官保全證據(這個比較急)。
    (二)做民間測謊,這個部分雖然檢察官未必會採,但是如果你測過的話把測謊鑑定書拿給檢察官檢察官有可能會比較相信你一點,如果檢察官因此願意再多調查一些有利於你的證據的話你的勝算就會增加。
    (三)你也可以考慮是否約來事務所先諮詢一下再處理。
    貳、【本所近三年刑案勝訴至少102件以上】: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七)少年事件傷害告訴代理(和解成立、處分: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八)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108年度偵字第14v號、108年度偵字第5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一)妨害性自主(未滿14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二)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四)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六)妨害風化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5v號上訴獲緩刑判決1件。
    (九七)妨害性自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證人證詞與a女供述大有出入)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九)妨害性自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1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23:0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我摘要一則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再按侵占遺失物、侵占離本人持有
        物罪之成立,除須有行為人侵占遺失物或離本人持有物之客
        觀行為外,並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
        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不能以該罪相繩;
        復刑法第337 條關於侵占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之規定,
        係針對原持有人因偶然因素,非基於本意致使原持有之物脫
        離其持有狀態,而持獲該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之行為人
        ,即負有民法第803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應從速通知遺失人、
        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等使該物
        回復原持有人持有狀態之義務,卻違背該法定義務,而將該
        遺失物據為己有之惡性予以處罰,尚非藉此課予一般人民以
        協助追查遺失物之責;故該罪責之成立與否,實須綜合行為
        人取得該物之客觀情況為全盤之觀察,以資判斷能否積極證
        明行為人有侵占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之犯罪故意,而不
        得僅以行為人取得該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之占有,即作
        為行為人確有侵占該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犯行之唯一判
        斷依據。」。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23:23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刑案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我再摘要一則關於安全帽的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二、參考無罪判決摘要:
    「惟如前述,縱然被告確實知悉該安全帽為告
        訴人呂○樂所有,然當時告訴人呂○樂及其男友許○恩均不
        在,被告又係臨時接到友人電話要出門,於一時情急下而拿
        取告訴人呂○樂放置在客廳之安全帽使用,前後未及一日,
        且於許○恩向其查證及催討時,亦承認安全帽為其所拿並立
        即歸還,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應係基於「隨便」、「佔便宜
        」之心態,未經告訴人呂○樂同意而使用本案安全帽且未及
        時主動歸還,惟依此情節以觀,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將安全
        帽據為己有、永不歸還之不法犯意,應係所謂之「使用竊盜
        」,與刑法上竊盜罪之要件不合,公訴人認被告所為已成立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尚屬過苛,被告否認犯本案竊
        盜罪,並非無由,應可採信。」。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23:53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主打沒有侵占故意,是對方自己亂放,你租了車哪知道是誰的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1 13:53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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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1/31 17:38
    回覆諮詢(4147)、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答辯方向同前面幾位律師所述,應是往 1.您主觀上沒有侵占上該安全帽的意圖,僅是因為租借共享機車誤以為安全帽屬於共享機車的方一併騎到牙醫處所。2.客觀上您也未有取走安全帽的行為,這方面會比較困難,看是否能透過共享機車之後遭租借的軌跡,去發現之後的人租借時尚有該兩頂安全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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