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初判表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1930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8/12/2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受傷 我們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但對方保險沒打電話來 五、事實經過: 我機車(閃黃燈)直行過路口,被(閃紅燈)汽車撞到 我是新田路 對方是文武二街 六、問題: 今日拿到初判表,但看不懂肇責 內容寫 對方: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燈光號誌(閃光紅燈)指示行駛 閃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停止於交叉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放得續行。 我方: 行經設有減速慢行之號誌(閃光黃燈)處不依指示行駛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請問誰肇責比較大?怕對方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