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已付定金房東反悔
不動產.土地 租賃 930 次瀏覽事實經過:原本於1月多找到6樓頂樓加蓋之整層租屋,接洽的人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兒子,房子要出租由兒子協助刊出與接洽房客。看房後與其他室友討論後決定租下,於1月20日前後的日子去找房東簽約,簽約時寫:於當天收下1000元整並於1月24日前匯款4000元整,共計5000元整作為定金,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接洽人之父親)簽名與蓋手印作為契約證明,與接洽人和室友們開Line群組以便溝通。之後於2/4日時接洽人在群組內說因之前討論的事項,房屋所有人並不能接受,不給予租賃。 問題:想問在已定契約與已收定金的情況上,房東是否有責任退還兩倍定金作為賠償? 那如果房東不願賠償只願退還原本5000元整的定金,是否能已民事訴訟事件獲得受定金人無法履行之賠償(契約上並無其他備註與附加條件,只想針對其無法履行租賃行為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