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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
依所述,應視繼承人過戶不簽名的緣由是未依約履行或其他情形判斷。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你好,原則上你們可本於共同繼承人地位,至地政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待登記完畢後,再行提出共有物分割之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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