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先簽「約定計劃懷孕同意書」才可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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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跟先生已經結婚了兩年,因為覺得自己在職場需要有一些突破,本來希望搭上年後轉職潮的順風車,可以找到一份適合自已發揮的工作崗位。過年以後,我認真投遞幾分履歷,總算獲得了幾間公司的回應,但是在面試過程裡,面試的主管總是會好像閒話家常的口吻問我「結婚多久啦?」、「未來有沒有打算生小孩」、「生小孩以後誰要照顧」..等等。我總覺得,因為本來就有跟先生商量,希望自己可以再好好工作2-3年,因此我都據實答覆面試官「目前是計畫先工作兩三年,再考慮生育」。

明明在面試時,我跟主管相談甚歡,但最後都不了了之,沒有後續的通知。上週我接到了一同電話,電話那端是公司的人事助理打來的,他向我說明,考慮到我應徵的職務需要長期且穩定的人,我兩年後如果計劃生育的話,可能會造成某些專案的執行有銜接的問題,但是面試官評估我的學經歷,給予相當正面的肯定,希望能夠跟我簽署一個同意書,約定計劃懷孕前要先知會主管向公司報備,懷孕後要自行安排職務代理人,不然就要自請離職,避免對其他同事或專案的執行造成困擾。


問題:
我因為很想要爭取這個工作,在電話裡就同意了,想問律師,這個同意書可以簽嗎?簽了以後對我的影響是什麼呢?

先謝謝律師回答我的問題。
a1d0c6e8用戶 發表於 2019/05/02 22:43

1 位律師回答

  • 吳沛珊律師
    吳沛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07 15:55
    回覆諮詢(14)、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8)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所以,該同意書有可能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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