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利用代表公司對外採購之權限,為自己賺取外快
勞資糾紛 其他 1253 次瀏覽該員工A之業務其中一項是代表公司對外採購中午餐點的代表人且有決定公司當日向哪間餐廳訂立買賣契約的權限,申言之即當日其餘員工能吃什麼都由員工A決定。 該員工A竟利用此職務上之便,向餐廳甲提出定期訂購該餐廳之餐點(例:每週一訂購餐廳甲之餐點)以換取更優惠之價格作為交換條件,餐廳甲允諾,惟員工A取得更優惠價格後,並未向其餘員工或主管通知,仍維持該餐廳甲原價格之售價,基於自己所有之意思,從中賺取餐廳優惠價格與原價格之價差,該員工A於第一次行為得手後,食髓知味,向多間餐廳以一樣的方式取得價差優惠從中取得額外之外快,請問該員工A之行為,有無觸犯刑事、民事類法律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