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樓管理條例第十條的管理費,以及社區大小公該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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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管委會委員,最近在修訂管理費及規約,對於社區大公、小公的區分,請問以下的解讀正確嗎?

1.共用部分可分為大公、小公。大公費用由公共基金(管理費)支出;小公費用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該區住戶)負擔。是這樣嗎?
2. 本社區有中庭花園住戶,他們還有地下車道(法定空地)。依據大樓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二款,該區的中庭花園路面與車道路面不能約定為專用部分對嗎?由於主要由該區住戶在走動及進出,若中庭花園地板漏水或地下車道路面需修繕,可否將其試為小公,由該區住戶負擔費用呢?
3. 有住戶以土地持分來定義大小公,全住戶共同持有的土地,其地上設備才是大公;一部分住戶持有的土地,其地上設備為小公。可是土地所有權狀僅表示房屋所有權,與大公小公有所謂的因果關係嗎?
8e1ad794用戶 發表於 2020/02/15 03:48

1 位律師回答

  • 吳佳龍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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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則上還是要看共有部分的費用支出為何?像是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等,原則上都還是要由管委會收的管理費支出,那如果像是各棟各區電梯、梯廳間電燈等的電費支出,有的社區會由各棟各區的住戶分攤,所要還是要看規約有無特別約定,否則原則上都會由管理費支出。
    2.地下車道屬於每位住戶均會通行的共有部分,算是大公,相關修繕費用自然要由管委會收取之管理費支出。
    3.土地權狀通常只會標記土地建號持分比例以及地下室建號持分比例,包括車位編號等等,與所謂大小公沒有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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