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樓管理條例第十條的管理費,以及社區大小公該如何定義
不動產.土地 其他 3838 次瀏覽我是管委會委員,最近在修訂管理費及規約,對於社區大公、小公的區分,請問以下的解讀正確嗎? 1.共用部分可分為大公、小公。大公費用由公共基金(管理費)支出;小公費用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該區住戶)負擔。是這樣嗎? 2. 本社區有中庭花園住戶,他們還有地下車道(法定空地)。依據大樓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二款,該區的中庭花園路面與車道路面不能約定為專用部分對嗎?由於主要由該區住戶在走動及進出,若中庭花園地板漏水或地下車道路面需修繕,可否將其試為小公,由該區住戶負擔費用呢? 3. 有住戶以土地持分來定義大小公,全住戶共同持有的土地,其地上設備才是大公;一部分住戶持有的土地,其地上設備為小公。可是土地所有權狀僅表示房屋所有權,與大公小公有所謂的因果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