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分割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285 次瀏覽我祖父有一塊農地,面積0.6公頃,在他民國91年過世後 分別由我父親還有另外其他兩位兄弟,各繼承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一,並為繼承登記 其中一位兄弟先將其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二分別贈予給其兩個兒子 每個兒子各得該土地的應有部分的九分之一 剩下一位兒子在其死後繼承其餘下應有部分的九分一。 我有個問題想要詢問: 如果今天我的父親想要分割該農地 可否主張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三款之例外規定 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規定限制 分割為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