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分割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285 次瀏覽
我祖父有一塊農地,面積0.6公頃,在他民國91年過世後
分別由我父親還有另外其他兩位兄弟,各繼承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一,並為繼承登記
其中一位兄弟先將其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二分別贈予給其兩個兒子
每個兒子各得該土地的應有部分的九分之一
剩下一位兒子在其死後繼承其餘下應有部分的九分一。

我有個問題想要詢問:

如果今天我的父親想要分割該農地
可否主張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三款之例外規定
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規定限制
分割為單獨所有
2c7f9ccb用戶 發表於 2020/02/15 15:57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15 17:21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你好,是否能主張農發條例例外規定,必須視繼承發生時間以及有無其他農發條例限制,一併仔細釐清,以免無法過戶分割。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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