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調解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203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有,對方不太清楚,如有也是輕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入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對方: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有行車記錄器,我方行駛的道路為主幹道,行駛已超過路口但未完全經過,對方未做減速直接提早轉彎,汽車車頭直接撞上我車車身,停止的位置在我方行駛之機車道與路口轉彎處,該路段無號誌 六、問題: 由監視器看起來對方未減速轉彎,我方行駛速度疑似超過該路段限速,至路口未適當減速,尚未調解,現在問題是我方手拿飲料單手騎車是否對調解造成什麼劣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