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為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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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經常在水利局的土地上焚燒雜草,且放任火勢發展,由於周邊緊鄰我的農田,我擔心作物被損毀,經過多次勸導與報警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其問題。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上述焚燒雜草行為是否符合“蓄意縱火”和“公共危險罪”的構成條件?
2.警察和消防局人員到場經由我指認犯人後,只有當場確認火源已被撲滅和確認縱火現行犯,卻無將人逮捕或開出罰單,最後僅有聯絡環保局來開空氣汙染的罰單。請問上述過程警方和消防人員是否有行政上的疏失?
580796a8用戶 發表於 2020/02/20 23:37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1 01:12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若對方對於火原有加以監督控制,應無成立刑事放火罪之空間。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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