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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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我去年10月中離婚,我有四名子女,監護權都在我,但第四名子女今年1月中誕生監護權一樣是歸我,但對方遲遲避不見面,至今也還未幫小孩報戶口跟辦理相關事宜,應該怎麼請他出面處理呢!
對方目前寄存證信函給我卻用探視權的部分跟我說要重新調解,但離婚協議書上提到他必須每個月給付贍養費給我,至今四個月都沒有履行,我能拒絕他的重新調解嗎?我想重新協議離婚證書上面的條件,請問應該怎麼做?
88f0bf28用戶 發表於 2020/02/23 05:14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2/23 11:40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若雙方並未對子女探視權以及扶養費達成共識,可與律師詳細討論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進行裁定。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3 11:53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雙方無法協議或拒絕支付部分,最後僅能訴請法院酌定或訴請支付。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4 13:52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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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行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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