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照被外流 對方甚至威脅我
其他 其他 3380 次瀏覽事實經過: 之前跟同學換過私密照,前陣子他把我的私密照放到網路上,請他刪掉還不刪,最後有刪掉了。現在他會一直講話性騷擾我,我沒有認真回他的話,他就說他想再把我的私密照放到網路上。很怕他真的把私密照再上傳到網路上或是跟我爸媽講。 問題:這樣算恐嚇罪嗎,私密照被外流有什麼法律可以處理?
事實經過: 之前跟同學換過私密照,前陣子他把我的私密照放到網路上,請他刪掉還不刪,最後有刪掉了。現在他會一直講話性騷擾我,我沒有認真回他的話,他就說他想再把我的私密照放到網路上。很怕他真的把私密照再上傳到網路上或是跟我爸媽講。 問題:這樣算恐嚇罪嗎,私密照被外流有什麼法律可以處理?
你好,就你所述,對方已經涉犯恐嚇以及散布猥褻物等等刑事犯罪,你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有無訴訟空間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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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的行為已涉及恐嚇危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建議檢附相關證據提告。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越怕就越會被威脅,建議蒐證後提告才能嚇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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