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夥倒閉負債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1686 次瀏覽
民國75年時姑姑到家裡像爸媽提出姑姑所經營之鐵工廠要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希望爸媽能幫簽名讓他們可以成立公司,孰不知當天到場還有一位銀行人員(當初爸媽以為是其他股東),結果事後才知道那位銀行人員是帶著貸款申請單讓我爸媽簽,因為媽媽當初剛嫁過去三年,爸爸又和姑姑感情不錯,不疑有它便簽了合約,後來才知道當初簽的合約是姑姑用那件股份有限公司像銀行借貸轉去國外投資,結果一年不到公司馬上倒閉,導致爸媽信用破產至今
試問:如何解除債務人身分?重點就是不要揹這個債,感覺爸媽完全就被騙利用親情而簽了合約,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爸媽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42998cf3用戶 發表於 2019/07/20 22:56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7/21 06:08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1、關於您所描述的背景事實,看起來比較像是簽署「連帶保證人」,因此負與主債務人相同之清償責任。反之,如果僅是股份有公司股東身份,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股東個人依法無須另行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所以,對於您父母親是基於何種身份而成為您所稱的「債務人」這部分必須先檢視過相關契約內容後釐清。
    2、本件發生在民國75年,時間久遠,相對應的權利有無時效問題,也有待釐清。
    
    因此,建議您備妥與本件有關的「所有」資料,與律師約詢,唯有透過相關證據資訊,才能分析在法律上是否有能主張免除或至少減輕債務人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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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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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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