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權可以靠簽立和解書拋棄嗎?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604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109/02/1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後有報警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我有保險,沒聯絡。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停紅燈被後方機車追撞造成尾椎骨與背部和骨盆挫傷
六、問題:

我想請問如果簽了和解書,上面有註明「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對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並捨棄民刑法上所定之一切請求權。」這樣之後如果車禍撞傷的地方有後遺症的話,半年內還能提告過失傷害嗎?因為聽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預先拋棄,所以這種狀況下,就算和解書內容寫雙方拋棄告訴權也是不生效的,是真的嗎?因為我擔心和解後,後遺症才會發生,我只有跟對方和解復診跟車損的費用,擔心未來有後遺症。
159c1ffe用戶 發表於 2020/02/27 23:38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2/28 07:29
    回覆諮詢(19569)、最佳解答(1503)、獲得感謝(5713)

    您好
    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如擔心對方於告訴期間內提告,建議先請對方提出告訴後再撤告,或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對方即無法再提告,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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