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1218 次瀏覽
請問律師
我於A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被駁回。現在想以分居六個月以上聲請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我住A地,對方住B地,兩人曾於假日時在A地共同生活三個月。
請問是要向A法院聲請,還是對方的居住地B法院?
謝謝
ac4d1753用戶 發表於 2020/03/01 01:46

2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01 05:55
    回覆諮詢(410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1)

    您好:
    
    可參考家事事件法第98條、第52條之規定。
    
    第 98 條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 52 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01 09:37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你好,A地B地皆有管轄權,你可視自行方便,提出訴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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