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1218 次瀏覽請問律師 我於A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被駁回。現在想以分居六個月以上聲請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我住A地,對方住B地,兩人曾於假日時在A地共同生活三個月。 請問是要向A法院聲請,還是對方的居住地B法院? 謝謝
請問律師 我於A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被駁回。現在想以分居六個月以上聲請宣告夫妻財產分別制。 我住A地,對方住B地,兩人曾於假日時在A地共同生活三個月。 請問是要向A法院聲請,還是對方的居住地B法院? 謝謝
您好: 可參考家事事件法第98條、第52條之規定。 第 98 條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第 52 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你好,A地B地皆有管轄權,你可視自行方便,提出訴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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