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婚姻.監護 其他 2074 次瀏覽發現老公與小三line曖昧對話,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40萬,最終可能這麼高嗎?老公不想離婚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呢?
發現老公與小三line曖昧對話,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40萬,最終可能這麼高嗎?老公不想離婚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呢?
您好, 1.金額的部分,可能要衡酌他們之間的對話內容,交往行為的態樣,持續時間,你們之間的收入,你的痛苦來做全盤斷定,建議持相關資料給律師。 2.若老公有外遇,那婚姻破裂是可歸責於老公,可以訴訟方式訴請離婚。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 精神賠償的金額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取決於對方的加害程度(跟你老公曖昧的程度)、雙方資產及學經歷的比較、您事後痛苦的程度(有些案件當事人會有看心理醫生之需求)等綜合評比,因此您是否能請求到40萬還須個案評量(法院實務有相關案例是判到40萬) 如果您要離婚但老公不願意,這裡必須檢視您與先生之間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適用,單純曖昧訊息可能有點難度,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諮詢,較能給您更專業的建議 電話:0909-617-580 LINE:law41326(可線上進行諮詢) 信箱:law41326@gmail.com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左手邊大樓)
依所述: 1.侵害配偶權求償金應視實際行為,並衡量各行為以外各情狀認定。 2.若無法協議離婚,僅能訴請裁判離婚。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您好: 1.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照雙方資力、學經歷、行為情狀、造成痛苦程度綜合判斷。因此,能否達到某個金額的賠償程度需視您的案件情節而定。 2.如無法協議離婚,依我國法僅能訴訟離婚。如能證明先生有外遇,則這婚姻的破綻應可歸責於先生,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應有訴請離婚之空間。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至於能請求多少就必須個案認定了 提供過往法院認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供您參考: 1、按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 相姦為限,且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 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 之。又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 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 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原告為大學肄業,畢業後任職於地政士事務所,102 年 度薪資所得為402,800 元,103 年間因原告欲專心準備國 家考試而離職,103 年之薪資所得僅有346,269 元,另有 銀行存款20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13,908,6 20元;被告乙○○為大學畢業,為代書事務所地政士,名 下有不動產,財產總額為1,732,187 元,被告甲○○是高 職畢業,103 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589,470 元,現在資產 管理公司擔任負責人,每月營業額大約10萬至20萬元不等 ,名下無不動產,業據兩造具狀或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 出之畢業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103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提出之學位證書及本院依 職權查得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 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資力,被告二人間不正常 往來情形等情,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以10萬元為允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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