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工廠合約糾紛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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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107年8月續約會員(1年期),到108年2月期間都有按時繳費
(因工作關係 107年12月就沒有再前往健身房)
直到3月起 綁定扣款信用卡未扣到費用
也沒有來電寫信通知 只傳一封通知儘速繳交費用之簡訊
我也不是當時馬上看到 之後沒有任何其他相關通知
直到今年3月2號收到一封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說明:我必須補足原本988/月雙倍金額
1976 X 8個月(實際經過月數) - 7583(之前正常繳納的費用988*7+會費667) =共8225元
這幾天在網路上爬文後 自行試寫一份 支付命令異議書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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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為【附期限月繳型會】之會員,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3,776 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2 倍之情形者,自動減為以2 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15 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 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 . . 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10日完成繳納。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20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20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第7 條規定退費。」,系爭合約第7條第4 款、第15條第1 、2 款固有明文,惟系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 點規定「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第7 點、第12點及第14點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或類此字樣。」,而系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點、第12點及第14點,並無任何關於合約終止後,健身中心得請求消費者補足差額之規定,是系爭合約第7 條第4 款後段關於補足差額之約定,已違反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屬無效。
1.想請問這樣寫是否可行?
2.後續會有什麼問題?
dfc6aa24用戶
發表於 2020/03/04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