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科技大學進修部,不太理解社會救助法5-3
其他 其他 2179 次瀏覽本人目前十九歲,而我看到法條中寫道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依照我的理解,就讀進修部應該是有滿足「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
我的問題是:
因為就本人如此看來,就讀進修部應該是可以算是不能工作的。請問是我找錯地方,看錯了法條?
還是我對法條的理解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