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科技大學進修部,不太理解社會救助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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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十九歲,而我看到法條中寫道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依照我的理解,就讀進修部應該是有滿足「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

我的問題是:
因為就本人如此看來,就讀進修部應該是可以算是不能工作的。請問是我找錯地方,看錯了法條?
還是我對法條的理解有錯誤?
a376802c用戶 發表於 2020/03/05 13:26

1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5 14:05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條文內容所說明不具工作能力者為:「【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您若念的是進修部,則非屬條文所表達之【以外學校】,而屬於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故依條文所定,具有工作能力。
    
    若有任何疑問可洽社會局詢問唷!希望有幫上忙的地方,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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