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是否可以更換被告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348 次瀏覽
我於108/8/9在羅斯福路六段發生車禍,初判表結果下來邱先生有肇責,因此對邱先生過失傷害,但邱先生不服申花錢3000申請專業鑑定,鑑定結果是另一位林先生的錯,導致我我必須撤告向林先生提告,但已過半年的追訴期,要如何處理較好
82898892用戶 發表於 2020/03/05 15:45

4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5 15:49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告訴期是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如果是後來鑑定才知道犯人,或可主張尚未超過告訴期,建議可洽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5 15:57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如您事後才知道林先生為犯人,或許未逾告訴期
    依您所述,本件車禍事故似為連環車禍,為保障您民刑事上之權益,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諮詢,較能給您更專業的建議。
    電話:0909-617-580 
    LINE:law41326 
    信箱:law41326@gmail.com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左手邊大樓)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5 17:25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從知道為林先生時起六個月內提告,應先保留相關證據,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保留法律追訴權,確認是否應提告或其他方式催告對方,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許志嘉律師
    許志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5 17:46
    回覆諮詢(90)、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25)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本來就及於其他該負責任之人,所以無須撤告,且不能撤告(有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所以只需追加被告即可。何況,車禍鑑定或覆議沒有拘束檢察官或法院之效力,一旦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該負責之人與覆議結果不同,此時如已撤告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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