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是否可以更換被告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725 次瀏覽我於108/8/9在羅斯福路六段發生車禍,初判表結果下來邱先生有肇責,因此對邱先生過失傷害,但邱先生不服申花錢3000申請專業鑑定,鑑定結果是另一位林先生的錯,導致我我必須撤告向林先生提告,但已過半年的追訴期,要如何處理較好
我於108/8/9在羅斯福路六段發生車禍,初判表結果下來邱先生有肇責,因此對邱先生過失傷害,但邱先生不服申花錢3000申請專業鑑定,鑑定結果是另一位林先生的錯,導致我我必須撤告向林先生提告,但已過半年的追訴期,要如何處理較好
告訴期是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如果是後來鑑定才知道犯人,或可主張尚未超過告訴期,建議可洽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如您事後才知道林先生為犯人,或許未逾告訴期 依您所述,本件車禍事故似為連環車禍,為保障您民刑事上之權益,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諮詢,較能給您更專業的建議。 電話:0909-617-580 LINE:law41326 信箱:law41326@gmail.com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左手邊大樓)
依所述,從知道為林先生時起六個月內提告,應先保留相關證據,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保留法律追訴權,確認是否應提告或其他方式催告對方,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本來就及於其他該負責任之人,所以無須撤告,且不能撤告(有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所以只需追加被告即可。何況,車禍鑑定或覆議沒有拘束檢察官或法院之效力,一旦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該負責之人與覆議結果不同,此時如已撤告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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