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條例第31、32條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925 次瀏覽社區區權會第一次開議時,人數達2/3,針對甲乙兩提案投票,甲提案雖未過3/4人數,但已過半數,視為通過,當下也無人表示異議,區權會會議記錄也已公告超過三個月。現在有住戶說當初第一次開議未過表決人數,應該要重開議再次表決,這樣是可以的嗎?
社區區權會第一次開議時,人數達2/3,針對甲乙兩提案投票,甲提案雖未過3/4人數,但已過半數,視為通過,當下也無人表示異議,區權會會議記錄也已公告超過三個月。現在有住戶說當初第一次開議未過表決人數,應該要重開議再次表決,這樣是可以的嗎?
您好,基本上當初您們成立的決議因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要件,理論上有需要,可以再按第32條規定召開。但似乎沒有這樣做,就直接通過決議了。因此,上開決議因違反上述規定,為決議方法違法。 按照法院實務見解,此時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規定,需當天開會在場有異議之人,於決議成立後三個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此決議才會無效。否則無再開重新表決的問題。 因此,該住戶似乎已超過三個月,且也未向法院訴請撤銷,甚至可能當時開會也未在場表示反對意見。所以所說的說法,不完全正確。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若公寓大廈有法律問題的需求,本所也有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可以保障住戶的權益,有問題歡迎來信預約諮詢,盼有為您服務的機會,感謝!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