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刑事犯罪 其他 2661 次瀏覽事實經過: 在三年前時與前男友交往,是因為老師,在去年12/10才發現他在交往的期間是有妻子,所以我當了他的小三,通了電話後他要付我賠償金,但是說要三月時再溝通要等他處裡完,他跟他前妻離婚的事情,這些對話都有錄音。等到前幾天時,用簡訊問他賠償金的狀況,他並不想給付,後面我傳了以下的對話「 呵,你以為我不知道我過了我的追訴期是吧?但我知道你現在應該還有教師的工作吧?若沒有人去性平會舉報的話,你就可以安然度過,難道你不擔心我去?你這種人依然可以當老師我真覺得很對不起我的良心」 問題: 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恐嚇取財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