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海外詐欺國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386 次瀏覽請問如果台灣人在海外騙取同樣是台灣人的錢財,但是只是普通詐欺,這樣回台灣後有沒有辦法提告詐欺?
請問如果台灣人在海外騙取同樣是台灣人的錢財,但是只是普通詐欺,這樣回台灣後有沒有辦法提告詐欺?
你好,被告若具備本國國籍並且符合刑法加重詐欺等等情事,則可向本國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訴犯罪。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除非詐騙的地方為中國大陸或是詐欺的行為為符合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情形(例如:有三人以上共犯或利用電信網路詐欺等),否則依照現今刑法第7條規定,台灣人在海外犯普通詐欺罪,縱然被害人為台灣人,台灣也沒有刑事審判管轄權,提告也僅會獲不起訴處分。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若有進一步需要協助的地方,建議整理案情讓律師具體分析,或許有其他解決方式,有問題歡迎來信預約諮詢,盼有機會為您服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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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如果單看罪名的話,依刑法第5條、第7條規定,確實臺灣法院確實可能不具有審判權。 2) 但被害人交付財物的時間、方式等等,如果是可以與臺灣領域產生連結,那麼就不一定會被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外,這樣台灣的法院就會有審判權,並依據被告居所地、結果地來判斷管轄法院。
您好: 依照刑法第7、8條之規定如果是在國人在海外詐騙身處海外的國人的話,恐怕台灣並無審判權。但若國人在海外詐騙身處國內的國人的話,則台灣應有介入審判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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