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庭上和解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257 次瀏覽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是被告(我,我弟) 由於遺產分配 因此進入庭上調解 最後依所有遺產列成的列表下去分配然後已在庭上達成和解 但原告律師金額算錯 變成我約50% 我哥(原告)弟各約25% 但已經和解了 原告方應該會申請終止之類的 (申請原因可能就主張1/3應繼分之類的) 想請問因為已經和解(書記官法官都在場)被駁回的機率高嗎?
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是被告(我,我弟) 由於遺產分配 因此進入庭上調解 最後依所有遺產列成的列表下去分配然後已在庭上達成和解 但原告律師金額算錯 變成我約50% 我哥(原告)弟各約25% 但已經和解了 原告方應該會申請終止之類的 (申請原因可能就主張1/3應繼分之類的) 想請問因為已經和解(書記官法官都在場)被駁回的機率高嗎?
您好,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除非庭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否則該和解即與確定判決一樣,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您的情形,依照現今法院對於上述條文之解讀,對方以「計算錯誤」而當作撤銷和解成立之原因,恐有相當高的機率會被法院駁回,以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民事實務判決供您參考,但為避免後需遭對方律師擾亂,建議可以整理資料委請信任的律師協助處理,或許可以讓您更加安心,希望回答有幫上忙的地方,有需要也歡迎來信預約諮詢,感謝: 「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定有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除其行為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始得謂為該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得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是民法債篇第二章和解節之相關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有適用,倘若訴訟上和解有實體法上或訴訟法上之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存在,當事人固均得請求繼續審判,【但若以「錯誤」為得撤銷之原因者,除有民法第738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或有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外,即無由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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