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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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份租了一間一樓的店面租約一年,簽約當下房東口頭答應騎樓空間留給我們(沒寫合約),事後反悔並說沒這回事,我們每天被停車影響做生意,一直反應無果,去年12月我們沒付房租,1/20號房東在line跟我們要鑰匙,1/22號我們結清電費並還鑰匙給林媽媽租屋,2/14去調解 房東索要12月跟1月房租與恢復原狀,前2天我們收到存證信函說到目前3月份積欠4個月房租。
我的問題:
1 . 存證信函內容不合理該如何應對?
2. 如何處理這次的租屋糾紛?
aac93371用戶 發表於 2020/03/15 10:09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15 10:15
    回覆諮詢(699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5)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租約內容有瑕疵並不當然構成拒絕給付房租之理由,惟可就其契約瑕疵提出訴訟,請求房東就其營業損失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訴訟空間可持當初租賃契約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15 11:21
    回覆諮詢(19975)、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認為存證信函內容不合理,建議攜帶該函與律師面談,商討如何處理本次的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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