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回復繼承權,剩餘財產分配權
遺產.繼承.贈與 繼承人 1658 次瀏覽您好: 我想問:三年前哥哥娶大陸配偶,媽媽(工作家庭修改衣服)因哥哥無能力(債務更生還款中)購買房屋,由母親贈與現金購屋;購屋後兩年內哥哥去世獨留與前妻的14歲小孩、陸配-從未外出工作,仍是依親居留;地政說明兩岸人民關係陸配無法繼承該不動產,即由獨子繼承。 但今陸配已於哥哥過世後領有長期居留權以回復繼承權要求1.剩餘財產分配權(不動產1/2) 2.原繼承無效,應剩餘1/2再繼承1/2 依照兩岸關係條例67條第4項-繼承人(獨子)賴以居住的地方,陸配不得繼承。 但詢問的律師都對兩岸關係條例不熟悉。 試問:看過判例是因陸配於繼承當時未領有長期居留權,且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得繼承。 故查過相關判例,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無償取得)應無道理。且應不得主張回復繼承權。 但詢問免費律師都說是我自己解讀,是錯的,大陸配偶主張有效?? 是問是否有機會贏得此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