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的驗傷單,依受害者主訴欄位:對象錯誤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405 次瀏覽
今日(3/15)於新北市板橋區我的住所開家庭會議,
因覺對方已氣頭上無法溝通,故我本人欲拉起親戚(大舅媽)起身出家門,
結果對方跑去驗傷(左前臂、左上臂紅腫瘀傷),但驗傷單上的依受害者主訴欄位中的對象錯誤(並不是我),
請問:
1. 這張驗傷單還能構成效力嗎?
9718db12用戶 發表於 2020/03/15 23:31

2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15 23:40
    回覆諮詢(4129)、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在證明有傷害結果上應該還是有其效力。只是何人造成的傷害結果如果跟實際不符的話,對方在提告時可能要用口頭或其他方式進行補充說明。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6 00:40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感謝律師回答
    驗傷單能證明的是他確實受到傷害的這個事實,但是加害的對象是不是您,要看具體狀況而決定(當然對方在訴訟過程可能會主張是您造成的)。
    建議您向律師諮詢,以避免衍生更多糾紛並獲得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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