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要回
債務糾紛 其他 1479 次瀏覽之前認識一個男的.跟他蠻常去吃飯.但是我覺得他年紀太大了.他現在要跟我要我之前跟他出去吃飯的每頓錢.每花的一筆錢....還有送我的東西都要算錢算清。他現在威脅我要用「他的方式要回」我能怎麼做?他不知道我的住處跟我的電話但曉得我的工作地點還有機車車牌..我能怎麼保護自己?
之前認識一個男的.跟他蠻常去吃飯.但是我覺得他年紀太大了.他現在要跟我要我之前跟他出去吃飯的每頓錢.每花的一筆錢....還有送我的東西都要算錢算清。他現在威脅我要用「他的方式要回」我能怎麼做?他不知道我的住處跟我的電話但曉得我的工作地點還有機車車牌..我能怎麼保護自己?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目前尚未有具體動作,法律上沒有直接制裁或禁止手段,可考慮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提醒對方步要做傻事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
您好 無須返還任何金錢給他,對方若有危害您安全情形,可考慮直接報警。 實務曾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08年度中簡字第3256號民事判決): 兩造雖就被告有收受原告購買之上開戒指及耳環並無 爭執,然尚難認被告有承諾將與原告結婚而收受該戒指及耳 環,是原告於與被告交往期間,固曾贈與被告財物屬實,惟 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交付上開戒指及耳環予被告附有以締結 婚約關係之條件或負擔,因該條件成就或被告未履行負擔, 致生欠缺給付之目之情形,是原告僅空言泛稱,卻未能提出 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故原告上開主張 尚難憑採,是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 開戒指及耳環,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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