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爭執,卻被路人持械毆打,反而我被路人告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004 次瀏覽事實經過: 與女友起爭執,手部有拉扯,卻被路人拿電擊棒恐嚇,路人先推倒我,等我爬起來又用電擊棒毆打我頭部,打到電擊棒斷掉,有意至我於死的攻擊意圖,並咬傷我造成身體多處咬痕並留下疤痕,也將我的手指甲咬裂,至今指甲內有多處瘀血與斷裂,又當他壓下我的頭,我根本看不到東西,就隨便揮了三拳還擊自保,而後他繼續對我施暴用拳頭毆打我,勒我頸部,用單膝跪壓我肺部造成我內傷2個多月,亂折我的手腕,造成目前提拿重物有困難等等之傷害情事。 問題: 庭上反而宣稱對方傷勢看起來比較嚴重,並一審判決書上裁決我與路人都有傷害對方的意圖,我在庭上屢屢說明我是出於自衛,無奈才亂揮3拳,但庭上依舊判我們刑法第451條第一項互相傷害罪,我無辜被攻擊,而且對方接連2次先行攻擊毆打我,而我卻被判有罪,請問這是我的錯嗎?我該怎麼再上訴讓法院重視案件經過我所受的傷與污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