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滿18歲的時候發生的事情,但現在已滿18對方突然提告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284 次瀏覽
在未滿18歲的時候,跟朋友有些誤會,但之後我們就沒有聯絡,直到前陣子他突然把我的個人資料公布在網上,我朋友跟我講我才知道,我被他告了,理由是那時候的事情,他告我詐欺罪,想請問這樣告的成嗎?發生日期是108年2/6
被告日期是109年3/19
04da4aea用戶 發表於 2020/03/24 03:49

2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4 07:59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時間點來看,對方仍符合追訴期間,所以提告並無問題。至於說告得成與否,則需視案情內容而定,建議可以整理相關資訊與律師預約諮詢,讓律師為您分析判斷。
    
    另外補充,對方張貼您的個人資料於網路上,恐有涉嫌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就此提告。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若有需要歡迎來信預約諮詢,盼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感謝!
    
    
                         
  • 04da4aea用戶
    發表於 2020/03/24 08:35
    那會有案底嗎?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3/24 09:05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您好,依照司法機關目前設置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不管是否有罪,就會有您所謂的案底;但若您的案底指的是「會不會影響核發良民證」,那答案是不一定,需視案情而定。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原則上判決有罪的情形都不能核發良民證,但若有符合下情形時,則可以核發: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上述情形若有律師協助辯護,都可為您爭取到最佳利益;若擔憂良民證核發問題,建議委請信任律師協助辯護。
    
    有這方面需求的話,歡迎來電預約或到臉書私訊留言,盼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感謝。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