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與公示送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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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寄給契約相對人終止合約, 郵局送達後, 退件理由為原址查無此人, 是不是要改用法院公示送達的方式, 還是存證信函就可以當作告知的證據?煩請告知, 謝謝
d82c8d16用戶 發表於 2019/05/07 16:23

1 位律師回答

  • 王世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07 17:05
    回覆諮詢(39)、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16)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的問題:存證信函退件理由為原址查無此人,是不是要改用法院公示送達的方式,還是存證信函就可以當作告知的證據?
    本所答覆:要改用法院公示送達的方式,存證信函遭退件不得作為已告知的證明。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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