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與公示送達的效力 其他 其他 2534 次瀏覽 以存證信函寄給契約相對人終止合約, 郵局送達後, 退件理由為原址查無此人, 是不是要改用法院公示送達的方式, 還是存證信函就可以當作告知的證據?煩請告知, 謝謝 收藏問題 d82c8d16用戶 發表於 2019/05/07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