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單位被委外,調動部分職務內容、工作地點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695 次瀏覽
工作已滿3年,原本單位是在(常溫)物流部門上班,後來被外包,需轉到凍貨部門支援。
1.原工作是在新竹,後面變成工作地點是新竹>台北來往,工作上班時間原本是新竹9點上班,之後變成台北9點上班,工作時間被提早(需一大早從新竹到台北)。
2.工作內容轉為凍貨+常溫都要配送及工作量也會增加還得配合外包商做事(就原本是自己做的職務),是否能跟公司主張資遣,不同意調動職務?
3.公司物流車之前有停車位,因為公司外包使原本的單位撤掉,往後可能要自行吸收負擔費用,另外自己找停車格停車。
4.因為原單位同仁已都被通知資遣,我是否能跟主管主張資遣並協調,因為主管未能確定時間,我也沒辦法確定時間好找下一任工作,並利用之後可能有的預告資遣日內申請謀職假。
因為工作時間被提早、工作內容改為凍貨也要配送、下班要自己找停車格延長自己下班及費用自行吸收,公司如果沒辦法給予支援或補助是否也能主張資遣?
主要是很怕公司調動職務各種花樣或口頭講事後變卦不資遣,逼人自願離職。
66fae5b0用戶 發表於 2020/03/26 23:36

1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7 08:41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情形:「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依照您所述情形,雇主把您從新竹調到台北,加上其他工作內容的變更,除非這些變更都有經您同意,否則雇主已有違法勞動契約之情形,您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應注意的是,法條規定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雇主主張唷,否則即不能終止契約。
    
    建議向雇主反應或通報勞工局協助調解處理,若真有律師協助的需要,歡迎來信預約諮詢或至臉書私訊留言,盼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敬祝順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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